夏榆 2014-11-12 13:25 回复 赞(0) 1楼
劳动合同法:
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公司有相关方面的制度,且制度是经过法定程序的,根据这条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有与岗位相匹配岗位说明书,培训或经过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需要用人单位有事实的依据能够证明,支付经济补偿
3、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