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秋天使 2014-11-12 14:53 回复 赞(0) 3楼
第一个问题:单位星期六上班
关于公休日的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故单休日也是可以的,但是每周超过40小时的时间要支付加班费的。同时要保证每月超出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
第二个问题: 从2000-20 09年起没休过年假
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年假,但一般的企业都会在考勤制度中说明,年休假必须当年修完,不可累积。对于未休部分好多规定一般也是对于因自身原因未休年假的公司不予补偿。工作原因给予适当调休。当时案例中的时间间隔已久,是否有充分的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因为工作关系未休年假也是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没交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目前还不像社保那样属于是强制执行必须缴纳的。好多企业也未缴纳。但是不知道对于国企是否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这个可以再根据当地情况咨询。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朋友已经签了四次合同,若是和同一个企业签订连续两次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点上看,单位要是想要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就必须赔偿经济补偿金。所以可以申请赔偿。以下是劳动法关于补偿金的规定: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您朋友申请补偿金的几率比较大,其他的要看当地规定和证据收集情况认定了。如果决定离开可以先和企业协商解决争取最大利益,如果协商无果直接仲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原始信息的存留,也包括一些录音文件之类的。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