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两条法规是说合同单位的职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这一点只是说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是说可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另外,第九十一条是说用人单位招用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这一点看,也没有看出支持双重劳动合同关系呀,再说了,“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原单位大多是同意员工在外面另谋职业的,不然都停薪了,你让人家喝西北风么。”我没让停薪留职人员去喝西北风啊,我是说“所以贵单位可以用工,但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之类的合同或者叫协议,”为的是万一合同单位招回员工,但是该员工又有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这不是要具有分身术才能解决问题吗?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自己也没必要给自己找这份麻烦呀,所以总的来说,我没看到支持双重劳动合同关系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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