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于12月1日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向员工发送书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但员工不签收;
面谈之后该员工补休至今,现电话通知员工入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以及签署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协议(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但员工不理会,今天电话也不接了。
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
yinyanqi87 2014-11-27 10:57 回复 赞(0) 6楼
1、既然打算邮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如果其本人不签的话,保留拒签证据,同时在邮寄单上注明该文件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如果其本人说家庭地址不正确或已更改,那要看公司入职登记表是否有明确本人应如实填写或及时通知更改个人家庭通讯住址,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2、如果当地有规定需提前30天通知,至于是否构成违法终止,不确定,不过部分地方可以支付代通知金的,即时构成违法终止,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差不多。
3、如果当地没有规定需提前30天通知,单位无过错,如不办理交接手续,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暂扣工资(在通知书中明确)。
4、参照何律师的方案,再一起邮寄返岗通知,明确逾期不到岗,按旷工处理,累计到规章制度一定时间按严重违纪处理。
何江涛律师 2014-11-27 10:55 回复 赞(0) 5楼
12月1日才到期,现在仍然在合同期内;
向员工告知(电话录音、上门告知等),合同尚有效,如果员工再不来上班,按照旷工处理;
至于合同到期的处理,如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公司应当签订;
如果是第一份合同到期,那么公司向其发放经济补偿即可。无需员工同意。
yinyanqi87 2014-11-27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