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亲戚是今年7月份毕业的,8月27日入职深圳某家电子厂,岗位是储备干部,试用期三个月,面试的时候说试用期结束后安排岗位。签了3年的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即11月27日试用期结束。现在的问题是,12月9日直属主管称公司裁员,要他于12月19日办理离职。我想问的是:1、在公司声称裁员的情况下要员工离职,是否可以得到补偿?如果能得到,得到多少?一个月还是半个月工资?
2、与该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极其简单,就一张纸(正反面),上边的上班时间是每周8H(不超过8H),每个月40H(不超过40H)。可是他们上班时5天半制的,即周一到周五每天8H,周六4H,有的时候周日要上到下午三四点钟,周一到周五还要加2H的班。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仲裁给予加班费,是不是会得到支持?
3、与我这个亲戚同期入职的还有两个人,以同样的理由辞退,要求补偿的时候,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声称领导不同意补偿,如果想要,在做一个月就可以了。公司这样子做,有依据吗?
4、过了试用期三个月,未办理转正手续的,是不是默认转正?
请各位老师指教,万分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