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名员工电话告知说要请1个月的病假,说有医院开的证明。
1、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2、这种情况公司是不是必须同意?
3、如果公司不同意有没有什么后果?
4、这种属不属于医疗期呢,什么情况下属医疗期,什么时候叫病假
5、如果同意,工资怎么发放?
yinyanqi87 2014-12-13 16:57 回复 赞(0) 2楼
1、针对病假,单位有形式上、程序上的审核及审批权,即只要其提供单位认可的权威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及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单位就应当给予病假。
2、单位应要求其本人或委托家属到公司办理相关病假手续,提供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当然还可以要求提供其他的就医证据、单据。
3、如果是有怀疑可以去医疗机构或以慰问的机会和名义去调查,或由专人陪同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
4、如果符合病假条件,并告知和提供了相关的证明,公司不同意,不合法,以旷工的名义违纪辞退构成违法解除终止。
5、应当属于医疗期内,医疗期和病假的知识在三茅资料里应该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受伤,在一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期限,具体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
6、病假工资的支付:参照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 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 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另:上海市对病假及医疗期待遇有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