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一名人事专员,因为公司考虑节约人员成本,所以我也分担了一些行政工作。
A为我公司曾经的一名股东,因为公司曾经发生一件不愉快的事情,使A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很浆糊,于是A离开了公司。(这是我今公司以前就发生的事情了)最近公司考虑到A离开公司很长时间了,于是要请A变更股东,使A要与公司彻底脱离关系。这件事由我经手办理。在工商变更中,就牵涉到股权转让与变更,我们公司的股权转让其实是形式上的,就是转让了股权后,新股东不会向旧股东支付人民币。现在A已经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交割完毕证明》上签完字,并复印了复印件。
我现在担心A因为与公司曾经的关系弄得很僵,公司的股权转让又是形式上的,担心她以后拿着《股权转让协议》以未支付与股权数额等量价值的人民币为理由来找公司闹。这件事情一直困扰着我,请各位个我支支招,看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来预防她到公司来闹,谢谢!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4-12-25 11:39 回复 赞(0) 2楼
楼主想的有点多,这是老板需要考虑的事,股权关系也不是HR的工作范围,你只是协助办理下工商变更。
如果A拿着股权转让协议要求支付股权转移对价,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定会胜诉的,这是你们股权架构在设置时就存在风险。当然,你可能不知,股东们手中可能也有隐名股东出资协议,约定A只是显明股东而异,其实际股权属于谁谁,这样A就没有诉公司的风险了,其实这里也不是诉的公司,他要是告也是告接受他股权的人,不能告公司。
股权架构在很多开办较早、股东较多、法律意识淡薄的民营企业,尤其是经过几次转售股权的,比较混乱,纠纷也比较多。
在设计公司股权架构、股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时,要请专业的人员介入,避免股东变更时出现疏漏、风险。
微笑精灵之火凤凰 2014-12-25 11:26 回复 赞(0) 1楼
股东A是不是真正的持有公司的股权,如果是那当时他们成立股东会的时候大家是怎样签订的协议,一般之前大家是怎样约定的就得按照之前约定的来,或者是在签订上述的这些协议之前,双方有没有签订相关的声明或说明,就是声明/说明上述所签订的东西是双方均不需履行的,只是为了满足相关部门程序上的要求而做的形式,实质上并不存在这样的事情。
我们公司就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就是公司有三位股东,分别是A、B、C,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每个股东所占的股权比例是不一样的,他们私底下约定的协议又与工商局登记备案的是不一样的,现在就因为股权的事在打官司,说之前三方私底下约定的不成立,没有受法律保护,总之,麻烦得很,股东A就是拿着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来打的官司,不过,最终打官司A没有胜诉,目前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