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强 2014-12-3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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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从法律的分类上来说,劳动法是社会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既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作出约定,这种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一旦作出了约定,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期限顺延条款的约定就是如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一方或者劳动者一方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但是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就应该成为任何一方都应该遵守的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如欲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均须在劳动合同终止一个月前或甲乙双方意欲终止本合同的其他时间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时,如甲、乙双方并未提出终止本合同之要求,则自动顺延。”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