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天学习小组第20天的奖励里,有份员工入职承诺书,其中第十条这样约定:“因故申请离职时,我将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并办妥相关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甘愿将本人未领的所有工资、福利等作为违约处罚。”
这样的约定合法吗?大家对于自离的员工一般都是怎么处理的呀?
附:员工入职承诺书
本人 ,于 年 月 日入职,在 公司/部门任职 岗位,为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和职业道德,我愿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在入职时保证个人资料、相关证件真实有效,并已接受相关医院体制检查,在过往单位工作过程中无任何职业病病史,也未存在任何职业病倾向,更无职业病潜伏状况。
二、本人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务关系,无劳资或经济纠纷等相关事宜,无任何竞业限制约定,若出现原单位追究我本人相关责任,均与公司无任何关系,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将由我本人承担。
三、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我已学习和明确,将严格遵守和履行各项制度;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司相关处罚,触犯法律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任职期间,不在外兼职,并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将服从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岗位调配。。
五、自觉维护公司荣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舞弊,不泄露和探听薪资,不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文件等不正当手段来从事其他活动。
六、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侵占公司、同事或客人的财物、不贪占、无故损毁公司财物,对与本人发生的相关业务经费,愿意接受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七、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不将公司的任何材料带离工作场所,不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保证不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更不做中伤公司的事,自觉维护公司声誉。
八、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戴公司提供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并保证整洁;中途辞职,所发放的劳保用品需要上交,若遗失,则按价赔偿。
九、个人意见或建议,保证做到逐级反映;当反映意见或建议未获解决或采纳时,保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反映。如确需当面反映时,保证在工作结束后进行。
十、因故申请离职时,我将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并办妥相关移交手续。如擅自离职,甘愿将本人未领的所有工资、福利等作为违约处罚。
十一、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利用未经允许的公司品牌和资源的任何业务;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愿之反映。
承 诺 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4-12-31 13:35 回复 赞(0) 2楼
如擅自离职,甘愿将本人未领的所有工资、福利等作为违约处罚。
即使在员工入职时签署承诺书中有这样明确的约定,公司扣除工资、福利也是违法的,这样的条款视为企业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排除了员工的基本权利,条款无效。
对于不办理离职手续就走人的员工,企业很被动,也没有多少法定的权利可以使用,如果员工不辞而离造成了用人单位损失,公司可以向员工主张损害赔偿,但对于损失大小、员工离职与损失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实践中,公司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再考虑诉讼成本,公司往往得不偿失。
如何控制员工不辞而离,公司可以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这样的承诺书,不过公司要清楚,这只是具有威慑作用,从法律上得不到法院支持。
如果员工真的不辞而离,公司也可以采用这样的措施,这对管理有益,如果员工到劳动局或是申请仲裁,公司就说是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由公司现金发放,要求本人亲自来取,但是员工不辞而别,我们无法支付。这只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
对于有缴纳社保的企业,员工一定是要来领取社保转移手续的,他一定会来办理手续。
对于执意要走的人,公司是不是有必要非要他待30天再走,我想没有那个必要,交接有个几天就能交接完,让他在公司,他也是出工不出力,再散发点公司负面言论,还不如让他走。
让离职的人教会代替他的人再走,这完全没有道理,能不能很好工作衔接是公司的事,不能这个责任强加给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