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江涛律师 2015-01-04 13:30 回复 赞(0) 6楼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合同,但是法律并未限制双方协商解除、员工辞职和用人单位依据三十九条解除合同;
其次,女职工之所以提供了怀孕证明,是为了避免公司依据四十、四十一条解除合同,但是依据这两天解除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所以这点一定要给员工讲清楚,减轻职工的顾虑;
再次,职工已经提交了怀孕证明,那么她已经尽到了通知义务,单位是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员工复检的,所以说,如果单位怀疑,员工又不配合复检的话,最好的办法就是到医院核查,这个很简单,医院一般也会予以配合。
最后,如果贵公司有关于提交虚假文件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女员工的确提供了虚假怀孕证明,贵公司有权依据该制度和《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解除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