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单位两名员工A和B有私人恩怨,几天前的上班期间(约上午10时许),当A从工作岗位上去领料时,途径B的工作岗位,B趁A不备,持铁锤击打A的头部致其受伤倒地,A倒地后B还继续对其实施殴打。其他人员发现后立即报告管理人员,管理制止B并立即将A送到医院救治,医疗费用暂由公司垫付。稍后警方来到公司,封锁了现场并将B带走。
问题:
1、A受伤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3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A的情形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注:A和B的岗位不存在任何交集,既没有上下工序关系,也没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B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待警方出具结论,公司即可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但A受伤较重,治疗需要高额费用,且是否会留下后遗症尚未可知,而B员工肯定没有经济赔付能力,那么单位是否有义务承担A的医疗费用?
3、从法律的角度,单位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和对策?
renard 2015-01-04 15:56 回复 赞(0) 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