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5-01-14 09:25 回复 赞(0) 5楼
一般老带新的情况,是不能约定服务期的,比如车间老工人带新工人,学习焊接啊、车工啊,也可以约定服务期吗!即使公司确实付出了成本!
如果你们确实是送这些人到社会的挂车培训中心,支付了培训费,这种情况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这里有实际的培训支出。
正如4楼所说,公司约定服务期是要有合理性的,把服务期约定的特别长,貌似对公司有利,但却可能因为涉嫌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加给员工义务,而被认定服务期无效。
你们在培训期间,是不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吧,“一个月后如果仍未能上岗不予录取”,这种岗前培训,是否被认定为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实践中一般观点是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该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自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