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公司是韩资(独资)的电子类制造业公司,在上海有十几年的经营年限,最近由于制造业普遍不景气,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有之前的两个工厂总人数1000左右到现在的一个工厂总人数为100左右,大家都心知肚明的知道早晚会倒闭关门,但工厂领导不但不开会不说明原因,以后的计划或者改善什么举措。反而故意刁难一些人员特别是一些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工资高,工龄长大10年以上居多),想让其自动辞职。
最近又听说公司财务上资金一点一点的被老板转回韩国,请问大家如果外资公司倒闭或者破产关门,怎么赔偿其员工,员工针对这样的公司应该这么做?请大家指点下!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5-01-16 12:51 回复 赞(0) 3楼
2楼在法律上明确了你们可以争取的事项和法律依据。
但是在现实中,对于这种情况,处理起来是非常棘手的,如果公司资产全部被转移,且该老板在国内又没有其他的企业,是非常麻烦的。
一般公司不会主动申请破产,他转移财产后就会把公司闲置,所以走破产优先受偿的可能性很小,即使破产,他没有了资产,也难以保证员工利益。
建议:
1、关注公司不动产情况,看土地、房屋、大型设备是否有转移的迹象,如果有,立即联合员工向政府寻求援助,近期已经出现了外企撤资或老板卷钱回国,侵犯员工利益情况,市场情况不好,他们不撤资的话,钱会一点点亏没的,只有寻求政府出面协调,才可能解决。
2、如果企业是大的集团公司在华子公司的话,找联合工人找他们的集团总部,大的跨国企业还是注重企业形象的,他们不会放任不管。
3、如果具备诉讼条件,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比如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就可以申报补偿,但担心的就是他们不破产,不清算,这这么耗着,政府都无法插手管理。
4、积极找下家吧,有备无患。
冰糖葫芦LH 2015-01-16 12:08 回复 赞(0) 2楼
《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旨骼,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每满 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的法律条款,最基本的有这些。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