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一员工,合同14年底到期,公司不续签。他索要06-07两年的工资,按照14年12个月月均工资索要2年。
问题:1、可能存在事实用工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但不付报酬不可能的;但他现在索要那2年的工资,现行法规支持么?如果支持,支持经济补偿金还是支持补工资呢?
2、他还索要年休假补偿,把这些年他没有的所有天数加起来要补偿,而我们公司每年都提醒他们休年休假,年休假补偿支持多长时间段的呢?
莹润冰清 2015-01-16 16:34 回复 赞(0) 2楼
1、依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公司并不是拖欠其工资,因此员工追索双倍工资应当适用一年的普通劳动仲裁诉讼时效,而不能适用因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诉讼时效。
2、针对年假,原则上,企业愿意安排职工休年假的,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因企业已支付了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则无须再支付工资。那他是否有书面申请因工作关系,无法休年假而公司也同意的申请呢?如果有,法律会支持其这些年所有的年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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