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或者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除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赔偿金外,应按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约定是否有效,是否与《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相冲突。
如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大,无法在当月工资中全部扣除的,劳动者又不辞而别再无手续工资的,是否可在前面的月份工资中扣除?(我们工资发放是一个月押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