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同志于2014年2月因入职于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秩序门岗工作。2014年3月因工作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后该同志借调到XX集团招商部(见该同志签字),2014年6月回到XX企管公司任秩序现场管理。2015年2月因片区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部分岗位和员工将进行调整,公司也发布书面调整通知(其他员工均同意新的调整并到岗),而该员工也需调整回秩序门岗工作。就此公司从2015年3月1日开始陆续由片区经理、行政人事部与该员工数次进行沟通(从个人感情到工作岗位都进行了沟通私聊,但收效无功呀),11日正式书面通知、18日在会议室中公司再次与该同志进行专项协商(该同志原有薪资福利等均不变)。最终双方仍未能就岗位调动达成一致意见,该同志对公司提出的两个岗位不予认可。
介于此公司无其他岗位提供,只能解除与该同志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相关条例规定进行具体的办理。
1、自2015年X月X日起公司将解除与该同志的劳动合同关系,本月工资结算至2015年3月X日;
2、根据劳动法公司未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公司将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基本工资的代通金。
3、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规定,公司将按工龄时间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各位同学,请就本案例情况提出你们的建议或意见,静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