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
我公司目前发生一起因劳动合同未续签的劳动争议,请各位指导下我该如何应对?
我公司是一家北方高尔夫球会,因季节性的原因,冬季需封场两个月,封场时间为2014年的12月7日至2015年的3月1日。在我公司财务部有一名97年入职的会计,其于2014年8月因与其主管领导在办公室开内部会议时在财务部全体员工面前发生严重争吵,其主管领导将其退至人资部,其最近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在他被退至人资部到其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未降低其工资待遇,也未向他发送任何降级或其他处理的书面决定。因公司于2014年12月7日就开始停业休息,故公司在12月份按照工资支付条例向其发放了12月费的生活费,并缴纳了12月的社保。2015年只缴纳了1-2月份的社保,并未为其发放生活费。在其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人资部多次向公司领导汇报其即将到期的情况,但是没有得到公司领导与他续签或者不续签的回复。他在这段期间也和其他员工一样休假。
2015年3月2日公司员工开场报道日,但其并未报到。3月20日他到当地劳动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索要从用工之日起的经济补偿金,2015年1-4月份的生活费,理由为:“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未发工资、未缴纳保险,这些可以证明公司已经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他没有向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二倍工资。目前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应对?他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是否合理,如果合理依据是什么?应该从什么时候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我该如何在庭上答辩。
renard 2015-03-30 00:41 回复 赞(0) 2楼
本案例,我觉得有这么几个问题存在,1.从“最近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可以看出该合同一定不是第一次合同到期。(这里存在赔偿金的隐患)2.关于201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之前,公司没有明确合同是否续签。3.公司于2014年12月7日就开始停业休息,假期直至2015年3月1日,这个合同内的员工都应该享受,按规定支付工资也好,还是按规定支付生活费也好,都属于正常。但是该员工15年一至二月没有合同,也没有该员工的生活费,但是公司却为其缴纳了2015年一月和二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的行为自身就出现自相矛盾的问题,也就是该员工是不是公司的员工?4.该员工2015年三月2日到三月19日应该上班(假如公司同意续签合同)但是没上班对吧,怎么处理?公司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些问题都能定性以后就好解决了,5.建议积极协商解除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律责任” 的相关条款。
陈贝贝 2015-03-29 17:58 回复 赞(0) 1楼
如果我是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这是以防万一索要双倍工资。
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提出观点是公司以原条件待遇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该员工拒绝续订。
至于拖欠工资社保,既然该员工自己都说了双方没有续订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在十二月就解除了,既然已经解除了又哪里存在拖欠工资的现象,所以该主张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