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新成立公司,因缺乏相应专业人员,所有2014年11月选了8个人到外地进行了为期两周的培训,培训后核算每个人的费用基本上约1万元(含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不含员工个人工资),培训后与每个人签了服务期为三年的培训协议。
需要说明的是,在签培训协议的时候,公司领导为了防止这几位员工离职,要求每个人先自行承担2000元的培训费,在协议期满后如数退还本人,员工也都同意了,领导让公司财务给每个人开了收据。(需要说明:公司其实不在乎这2000元,只是想稳定一下这几个人)
但是到今年3月份,其中一名员工在没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就不来上班了,后来经过公司再三催促,他才在4月初来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这名员工离职后,就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说公司收取员工费用,劳动部门通知我们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员工财物,让我们退还员工2000元的培训费,员工的违约责任可以另行追诉。
疑问:
1、培训费难道不允许员工承担任何比例,必须企业全部承担?这2000元培训费算不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2、如何才能让员工合法承担一定比例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