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8:00上班,一员工早上(7:20)来上班的路上和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员工骑摩托车有驾照,轿车逆行。目前是员工方和轿车方在协商,轿车方带了员工去医院看过了,现在员工在家休息。员工准备跟轿车方算医药费、误工费等等,员工拿了请假单来公司,请的是工伤假。
问:该事件属于工伤吗?公司的立场是?公司该给的赔偿是?在上班路上发生工伤能找到责任方的公司就没啥事了吗?
yinyanqi87 2015-05-11 17:27 回复 赞(1) 1楼
一、首先,该事件暂时还无法明确到底是不是工伤,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所以需要员工提供证明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所以针对此事件公司暂时先不能表明立场,如果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应积极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但也应告知员工需提供事故及事故责任证明,并明确告知员工,在工伤未认定下来之前,只能按病假处理。二、关于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所以如果认定为工伤之后,即便能找到事故的责任方,且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仍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