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一员工,骑摩托车正常下班(下午6点半左右)在回家的路上正常过丁字路口时(走的直线),被弯道的另外一辆摩托车撞伤(现已住院做完手术,费用已用近2万),当时已报交警立案,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未出来。
现已在24小时内上报人社局,并填写了工伤快报,但在询问工伤认定的情况时,人社局方面回复:1、如果是对方负主要责任,则要员工向肇事方去要赔偿,不能做工伤认定;2、如果员工方是主要责任,则员工方属违章,因为违章所以也不做工伤认定。
得知这样的回答,我都无语了,由此员工出了厂区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了吗?
大家帮我分析一下,如何才能妥善解决,先谢谢了。
yinyanqi87 2015-05-16 11:23 回复 赞(0) 2楼
人社局够“权威”的
第一条,如果是对方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员工向肇事方赔偿则属于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当然这也牵扯到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损害赔偿部分竞合的问题,但这不足以构成不能做工伤认定的条件。
第二条、如果员工是主要责任,应不能认定为工伤,而不是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何江涛律师 2015-05-18 13:21 回复 赞(0) 6楼
人社局回复欠妥。
1、如果员工是主要责任,那根本就不是工伤,但是仍然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只是不认定工伤而已,工伤认定本身还是做的!
2、如果员工是非主要责任,这个要看交通部门的,那么就属于工伤,当然有权利要求工伤认定,至于责任承担,你可以参看附的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水烧开了 2015-05-18 09:07 回复 赞(0) 3楼
谢谢两位,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
1、员工如果(摩托车)证驾齐全、年检情况齐全,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酒驾、超速、违章等),则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2、员工如果(摩托车)证驾齐全、年检情况齐全,是交通事故的非主要责任方或者说是受害方,则可以认定为工伤。至于员工向肇事方提出赔偿那是交通损害赔偿问题,与工伤的认定无关。
3、员工如果(摩托车)证驾不齐全、年检情况不齐全,无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还是受害方,都不能认定工伤。
另外在请问:
如果员工下班时是骑非机动车辆,如:电瓶车、自行车等,甚至走路呢?是不是应该和上面我理解的第二种情况一样处理。
还有,如果在上下班的路上自己摔倒、或者是在下雨天时,路面打滑(无违章的前提)时受的伤(也就是说没有肇事方),应该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