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A公司与B公司 ,同属一个集团下的子公司。
A公司的一名老员工,马上到退休年龄了。在A公司的关键岗位工作已近10年,签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A公司的部门调整,去年在集团的协调下,将她调入B公司任职工作。但当时没有办理岗位调动的相关手续,工资还在A公司发放。直到今年1月1日,按集团要求,正式办理岗位调动的手续,但异动表上没有员工个人签字同意这一栏,只有公司以及集团领导签字审批的位置。工资从1月起由B公司开始发放。在3月时集团给子公司下发了一份“三方协议”模板,要求全集团像这样类似的员工都要签这个三方协议。协议的大意是员工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放弃追究赔偿的权利,并同时与B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但A公司的人事部门认为已经办了岗位调动手续,关系就转入B公司了,并没有积极地办理这个“三方协议”的签定,等着由B公司的人事部来办理。所以一直到5月,仍没有签定。
现在问题来了:
1、该员工与A公司签定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5月时是否还有效?
2、如果在A公司的劳动合同仍有效的情况下,员工实际在B公司任职,前面发了3个月的工资,是否造成实际用工的事实存在? 员工能否要求2倍的赔偿?
3、如果没有签定“三方协议”,对B公司是否有劳动风险?是否应该由B公司去主动提出签定“三方协议”?
4、如果员工个人不同意签这个三方协议,此事将会如何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