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姑娘的小蘑菇 2015-05-28 12:13 回复 赞(0) 2楼
有几点看法:
一、劳动合同的续签:
1、关于补签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我的看法是没必要劝。因员工产假到期应当到单位继续工作,否则可以视同违纪。该员工产假到期并未按期复工,也未提交相应的休假申请,从这一点看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2、从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上,女职工三期期间,劳动关系是法定延续的,企业从职工复工之日起续签劳动合同并不违法。而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该职工没有复工,企业则无法完成续签手续。
综合以上,建议给该职工发书面文件(最好公证送达),明确其应当复工的时间,同时提出要求如下:
A、限期到公司完成劳动合同签订手续;
B、补交从复工日至今的休******明(如医院开具的假条、收据、处方等)报公司审批。
C、既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也不补交休******明的,将作为旷工处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任何补偿。
二、两个公司涉及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问题:
两家公司是否均为独立法人,如果是,则改由内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没有支付了经济补偿或明确工作年限等是否在内地公司延续,如果有,则香港公司期间的责任将转嫁到内地公司,内地公司应当承担该职工的工作年限及社保责任。
但与此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知道自身利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请劳动仲裁,否则视为已超过仲裁时效,所以我认为该职工补交社保的诉求可以不予理会。(该观点在成都的仲裁部门是成立的,你要咨询下你当地仲裁部门)
关于社保补交还有一个风险点,职工如果到社保局稽核处投诉,因社保稽核投诉没有规定时效,所以香港公司或内地公司有可能面临社保补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