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的一生产车间为防爆车间,安全级别较高,为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心,今年初对车间员工的计件工资进行改革,以前该车间工资是由公司根据产量对车间进行总结算,车间再根据岗位系数进行二次分配,改革后公司将进行产量核算后的工资提出20%作为考核,待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对员工进行考核发放(因生产特性,产品收益率、能耗率和安全事故率要到一个生产周期,约10个月结束后才能核算出来)。
公司在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召集车间全体员工进行了两次讨论后于2015年1月开始执行,现已执行了5个月,现员工突然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申请仲裁。当时两次工资制度讨论时使用的是我们日常培训用的培训记录签到单,上面注明了日期和培训内容,全体员工签字,但签到单上未注明“经全体员工讨论同意通过”这句话,仲裁认为单位在执行新的工资方案时未经职代会或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公司不能制定考核工资,20%考核工资形成克扣员工工资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该车间所使用的原料有很强的季节性,全年约有2-3个月的时间不能生产,公司以前是在没有生产的时间段给员工放假,发放生活费(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当地失业金标准),今年由于另一个车间生产量大,人手不足,因此将放假员工临时调整到另一车间上班,工资按现有岗位核发(待原车间原料到位后再回原车间)。但这部分员工到新的岗位上班几天后,因临时调整岗位劳动强度大,计件工资较原车间低,拒接到岗,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有一条款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要服从公司临时岗位调配。但仲裁认为公司这一行为未同员工商议达成一致,员工有权拒绝。
请教各位牛人仲裁这样裁决公平公正了吗?另外仲裁裁决后申请仲裁员工能以裁决书领取失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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