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做坏人 2015-06-12 11:54 回复 赞(0) 3楼
你们是国有企业吗?
停薪待岗,这都不是法律术语。这个词语本来就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东西。根本就不适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了。
新劳动合同法只有劳动关系存续与解除,根本就没有停薪待岗一说。
所以呢,按新的相关法律及市场经济运作的模式,停薪待岗更为贴切的说法应叫做”无限期请假或请长假“更合适一些。这个既符合劳动关系存续,但企业又不需要支付工资福利。至于社保问题,企业也可以要求员工支付个人缴纳部分。
snowdrop0809 2015-06-12 13:44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5-06-12 11:46 回复 赞(0) 1楼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应该像一楼所说,双方签订一个待岗协议,写明待岗的时间(可以只写开始时间,不写结束时间)、待岗期间的社保、工资等问题。
如果从管理角度讲,领导想发个文件,起到警示与管理作用可以,就写个呗。
红头文件一般是政府机关才有的,企业有什么红头文件啊,你们是国企吧或是领导在国企待过才有这样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