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雨是一家小型公司的普通职员,2011年2月1日进入公司,约定试用期2个月,但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至2011年7月,因为夏雨跟老板发生了顶撞,老板当即叫夏雨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同年10月,夏雨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1、支付2011年3月至7月双倍工资
2、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保险费
3、要求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双倍赔偿金。
请问这样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本案例支付双倍工资后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我个人补充下:
1、根据司法实践中,目前关于社会保险的争议,仲裁和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只有去找相关的劳动部门来解决社会保险纠纷,但往往都会不了了之,你懂的。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5-06-26 11:05 回复 赞(0) 1楼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及因公司违法解除经济赔偿的诉求都能支持,两者并不矛盾。
但是支付的3-7月的工资是一倍,两倍是含当时已经支付的一倍工资,所以再请求,是补充支付的3-7月的单倍工资。
社保的问题,确实各地方执行的标准不一样,如果仲裁或是诉讼,加上吧,看看法院是如何判的。
一些地方为了保证企业正常运营,为了变相给企业减负,而又可能存在公司老板有特殊关系,社保问题,确实比较难解决。
同时,根据国家公积金相关规定,企业给员工缴纳公积金也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缴纳的福利。
这个案件的实践中的难点就是员工要证明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同时证明老板对其进行了解雇及自己的工资标准,找个律师指点下,这个案子非专业人员也可以自己打,胜诉面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