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前是以办事处名义存在 ,总公司是在上海,姑且称为A公司,已签员工的劳动合同签的是另一个城市的公司,B公司 ,A公司和B公司公司名称不同,法人不同,但是在组织架构中B公司属于A公司的一部分。并且我们的社保是委托第三方帮忙办理,落户又是另外一个公司 。目前我们以A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分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那么问题是:1、以前的劳动合同是都还有效?如果有效是否需劳务变更协议类文件?
2、如果需重新签以分公司名义盖章的合同,那么在时间上和签订次数要怎么处理会比较好?
希望哪位大神解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