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姑娘的小蘑菇 2015-07-22 09:11 回复 赞(0) 2楼
你这个说法比较粗略,从劳动关系的建立上讲,我们单位一般这么分:
1、劳动合同;
2、退休返聘协议(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3、实习协议(在校实习生);
4、劳务协议(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以上合同和协议我们统称为“劳动文件”。
再进一步,上述人员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再单独签订相应职务的聘书。
单独签订职务聘书的好处在于将劳动关系和职务的聘任分开处理,劳动文件反映的是双方的劳动(劳务、实习)关系的建立,劳动文件中描述的待遇仅仅是基本待遇,而与职务相关的待遇在聘书中反映,同时约定了职务的聘任和终止等相关条件,职务聘任的终止不代表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
这种做法有什么优缺点,望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