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同行,大家好!
我是一家国有农业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最近在确认职工身份时遇到一些问题比较迷惑,请大家在百忙之中给予点拨。
案例一:
前年公司在山东并购了一家民营企业,并共同出资成立1家新企业,新企业的股份:我公司占53%股份,对方公司占47%,新成立的公司聘用原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作为总经理,该总经理占47%股份中的80%股份。现在遇到2个问题。
1、
一个是新聘任的总经理要求成为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如何界定,比较迷茫?有无法律依据?
2、
新聘任的总经理能不能在我公司本部兼任中层管理人员?
案例二:
我公司在乌克兰投资了一家投资公司(简称A公司),A公司与当地1个华人共同出资购买了1家农场(聘请该华人作为总经理),A公司占93%的股份,华人占7%的股份。华人在当地还有自己出资开办的农场和2家公司。该华人在乌克兰具有永久居住权,但并未入乌籍,仍是中国籍身份。
问题:华人要求具有国企业职工身份,可否?有何法律规定?
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