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宣布经营困难,而且要搬地方,让大家考虑去留。公司二十来人,准备就留几个,其他全部让走。可是既不提前通知也不赔偿,说是拿货物抵。公司的货物我们要了也没用,而且也不值钱。
员工也不是闹事的人,但是公司太不厚道。劳动局说公司裁员不需要申请经营困难和提前一个月,也不需要赔偿两倍,是这样吗?和劳动法说的不一样啊?
公司不赔偿,除了上劳动局还有什么办法吗?劳动局耗我们员工的时间。
山中那颗石头 2015-08-18 17:04 回复 赞(0) 1楼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你们可以集体去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敢不受理的,如不受理去上一级部门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劳动仲裁问题。
2、公司这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过程是非法的;至于货物抵偿你们可以不接受,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