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天遇上雨天 2015-09-18 10:57 回复 赞(0) 3楼
一、关于提前30天的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是不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劳动合同因到期终止的情况,并没有强行要求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只要是在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公司提前以书面告知员工即可在合同到期之日办理终止手续,且不用支付代通知金。当然,管理规范的公司一般会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以便留有足够的时间让员工对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能有安排。
对于公司在合同期内(不是合同终止)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条则规定了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对于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二、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想续签,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回答是:公司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测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到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此类推。“一个月工资”讲的是离职前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问题,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以下情况:
1、公司不想续签。
2、公司愿意续签,但公司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只有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愿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签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时,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