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所有员工到期,由于公司当时处于破产边缘,正在考虑重组还是买断,一时无法确定,故出了一个条文,跟所有员工在按照原合同条件顺延一个月。所有员工当时未同意,故此事不了了之,也未续签正式劳动合同。今天10月公司决定买断所有员工,提前一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进行补偿。现在员工要求公司在这段未签劳动的期间支付双倍工资。这样合理吗?
我是跟员工这样解释的:
1、这是属于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因为什么原因耽搁下来未签,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就等于自动延续上一份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的82条指的是用工之日,一年内,很显然大家已经都过了这段时间。
3、仲裁时效目前是一年,已经失效。
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吗?如果员工不同意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