丿丨乁 2015-11-09 14:59 回复 赞(0) 5楼
都是一样的。
关于“我们公司是宁可有法律风险也不会跟员工签无固定期限”这种看法嘛,有个小疑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员工连续两次续签了合同,第三次签合同时候,公司是不能主动选择签固定还是无固定的。既然公司肯承担因此造成法律后果,那就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员工连续两次续签到期后不与其续签,支付补偿金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的话你还不能解除,不过一般情况下员工都会选择拿钱走人了。第二种情况未征得员工同意情况下继续与员工签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员工无异议,万一以后发生要赔偿的情况,计算方法其实都是一样的。如果员工反对,到劳动监察告了,你们还得纠正。
出现第一种情况的概率较小,毕竟没有哪个公司会随随便便不和员工续签合同。倒是经常出现第二种情况,那就出现一个多此一举的一幕:既然计算方法都一样,为啥不签无固定合同呢?省的大费周章和员工解释,还得承担劳动监察的监管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