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客户通常都是延迟30~60天给我们结货款,所以通常本月员工的工作量,都是在下月20日工资体现的。于是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某员工本月19日辞职后,我下月20日还要继续为其支付本月1~19日的工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多年来我们都是这样的习惯,大家也都是默认的。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10月20日开9月工资,有位员工在24日辞职了,我只需开给其9月1日到24日的工资即可。但是10月21日我们老板说在职的员工每人给300总经理嘉奖。由于有这句话,所以我没有给这人这300元钱。但是这人突然找上门要这300。我个人觉得不应该给,但是还找不到合适的理由。请问我该给她这300元么?300其实不是个大数,但是我就爱较个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