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一名女员工,入职15个月,请流产假2次,每次都是给的全薪流产假,现在做子宫切除手术,请病假一个月后,说身体未恢复好,继续休病假1个月,有当地医院开的病休证明。
请问,她的流产假能计算在非因工受伤医疗期内吗?她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是三个月,以六个月来累计计算的吧?今年8月休了一次流产假,去年12月也休过一次流产假,每次15天。
公司不想再批她的病假,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求高人指点,谢谢!
枫竹依婷 2015-12-03 12:42 回复 赞(0) 1楼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如果是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到2015年6月30日期间,累计满了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就满了;
如果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到2015年6月30日期间,累计不满3个月的医疗期,则从最后一次医疗期结束的第二天重新开始计算六个月的时间,比如第一次休息是2015年1月1日开始到2015年1月31日,第二次休息是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则累计不满3个月,因此,从2015年6月1日起重新计算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