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望苍穹 2016-01-18 17:10 回复 赞(0) 3楼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
2、可以要求补缴。
冷眼看世界 2016-01-18 09:07 回复 赞(0) 1楼
案例中,有几个问题很明显:
1.从2009年开始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了5次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没有签到,现在也已经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是不能单方面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2.公司2015年便没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达到一年可以申请双倍工资,但不是补偿金。
3.公司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就应该为其购买社保,这个是可以要求补缴的。
yaoguofang 2016-01-18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