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2015年11月18日入职,单位与其签订二年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双方约定工资4500元一个月(含绩效工资360元)。2016年1月29日公司依考核不合格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吴某,要求吴某立即办离职手续。(该公司上班时间每周六天,每天固定9小时,每周干部晚上值班6小时,劳动合同签订未给吴某,试用期未购买劳动合同)。请教各位该公司此做法是否合理,有哪些违约?工资条
凉紫 2016-02-26 13:51 回复 赞(0) 3楼
一、试用期约定不合法,1年(含1年)—3年(不含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2016年1月29日已过试用期,不能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
二、以考核不合格为由,理由和证据必须充分,在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后,安排调岗,仍不能胜任,可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并支付补偿金;
三、上班时间,首先确认吴某的工时制度,工作日每天延时1小时,1.5倍计算;休息日加班9小时,2倍计算;值班根据公司的安排,如果与吴某工作不相关且有明确的规定(值班义务、值班津贴等),可认定值班,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会存在争议,或可被认定为加班。
四、吴某没有收到劳动合同,需确认吴某有没有签订关于收到劳动合同原件的收条,如果没签,吴某有可能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仲裁双倍工资的赔偿。
五、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签订时起开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