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科技公司有一会计女工A,于2011年1月1日入职,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于2013年1月5日生育一女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2013年4月10日产假结束回公司上班。因其休产假期间,公司另招聘一名会计B接收了A的岗位工作,且该会计B经验比较丰富、工作能力及表现都比A优秀。于是,A返岗后公司就没有安排A返回原来岗,而是临时安排了一些协助性工作。
2013年6月3日,A接到公司人事部的通知,公司将在6月5日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A女士提供了虚假个人工作经历入职,属于严重违纪行为。A女士很是不解,于是当日找到公司人事部进行沟通,人事经理告知A女工在入职个人信息登记表上填写的资料中,有意隐瞒了曾经在某塑料制品厂工作过3个月的工作经历,而是将这段时间列入了上一家公司的工作经历中。人事经理还出示了公司在当地社保系统网站上查询打印的A女士最近5年的社保查询记录,该记录显示A女士在某塑料制品厂的3个月社保缴费记录。A女士不服人事经理的说法,认为公司违法,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安排岗位。
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柯柯西西 2015-12-05 10:45 回复 赞(0) 11楼
1、首先,要看公司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约定提供虚假个人工作经历属于严重违纪,且规章制度是否明确了对此类严重违纪的处理方法。
2、其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只说明了不得根据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条对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也在此范围内。劳动法虽然对三期女职工有一定的保护,但是也不表示三期女职工在这期间可以为所欲为。
3、最后,公司得拿出证据证明员工了解和学习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就是制度培训的证据。
满足了以上三条,公司才能合理合法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guyrukawa7 2014-04-24 16:12 回复 赞(0) 10楼
个人觉得 应该是合法但不合理
合法:劳动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员工首先就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公司硬说员工的信息不真实导致签订合同也站得住脚。
不合理:就像4楼说的都过了快3年才发现问题,所以谈不上能不能胜任工作,其次3个月的工作经历对公司也没有造成所谓的严重损失,在人性管理方面,由于在哺乳期,仲裁方面多少会站在员工一方。
最后的结果大概是:公司支付1-2月的工资给员工,理由可以为代通知金或者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