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我想问一下关于试用期期工资的问题。情况如下:
我们公司之前招聘一名中层,约定正式工资是7500,但是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为5000.后来试用期没过这个员工就走了,但是发完工资之后他要求主张按工资的80%,也就是6000的标准发放,因为公司并不满意这名员工的表现,所以也不想多给。我们公司岗位说明书有明确的薪酬区间是5-6k,因为公司在转型,所以这个岗位是新建立的岗位,想问如果真的走到仲裁这一步,能不能以岗位说明书为依据证明公司该岗位最低档工资即为5000,并未违法。
其实本人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试用期工资并签字就证明双方肯定这个薪酬,是协商一致的。虽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说可协商约定,但是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我们也是按照同等岗位最低档工资执行的,并不存在风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