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企业有员工签了两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次是两年,第二次是三年,下个月就到期有人要续签第三次了,员工连续在企业不足十年,只有五年,本来企业想征求员工本同意,愿意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再签,不愿意的那就签固定期限。可是站在公司角度,还是想第三次尽量把连续工作不足十年的签成固定期限。请问是否可以这样操作?如这样操作有哪些需要规避的风险?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6-07-19 17:05 回复 赞(0) 4楼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十年和两次是并行的,原则上,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如果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没有选择权。
而这个两次,是不考虑是否10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