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否可以分段存续?如医疗期24个月,30个月之内实际病休12个月,剩余的12个月在30个月之外是否可以再使用?
(2)本次医疗期使用完毕,同一病种复发,可否重新计算并施行医疗期?
(3)不同病种是否实行不同医疗期?
(4)例如:某职工工作21年,医疗期24个月,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累计病休13个月,然后恢复上班,2015年8月再次病休至2016年7月累计11个月,是否8月开始无医疗期?
(5)是否出医疗期就不能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