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yangxinqing 2016-07-27 17:55 回复 赞(0) 1楼
1、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此可见,病假是员工可享受的权利,且在医疗期内的病假享受病假工资。
2、医疗期的规定: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 9 9 4]4 7 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根需要完善病假管理制度,比如:员工必须持有至少社区医院以上属于医保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同时出具门诊或者急诊的挂号费单据方可记为病假,否则如不能提供病假条以及挂号单,则记为事假。当然,弄虚作假者,可以记为严重违法规章制度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