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佳 2016-08-03 17:33 回复 赞(0) 5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因特殊原因未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不再向原单位提供劳动。这种情况下与新用人单位仍应当属于劳动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员工前对员工的工作经历作适当的了解和调查。对已招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想继续留用该员工,或在同时可以兼任不影响两份工作的情况下与该员工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现两份工作存在时间冲突等情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该员工提出通知,要求该员工限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拒不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有不正确的地方,请指正。今天刚看到这个提问之后去了解的相关法律知识,组织汇总了一下,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