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职的公司,刚发了6月工资。我1号-13日上班。我们是单休,端午9.10日放假。结果今天工资出来,少了。
打电话问行政,她说以后每个月都按26天计算。
比如。3000的工资/26*出勤天数,就是你的工资。
请问这样做有哪里不合理的地方?应该如何驳斥
采姑娘的小蘑菇 2016-08-09 16:50 回复 赞(0) 3楼
我看法与1楼稍有不同,无论标准工时还是综合工时,原则都是每周40小时工作制,而按照劳社部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月工作日是20.83天,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
我对上面政策是这样理解的:
1、20.83天只是平均每月工作天数,具体到月,应按照当月的实际情况计算工作日。
2、日工资=标准工资/21.75,这是固定公式
3、月工资=日工资*当月实际工作日(不含加班、正常缺勤等情况)
4、在标准情况下全年平均来说,员工每月工作了20.83天,公司发放了21.75天的工资。
所以,楼主所在单位的问题就在于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