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侠:
有问题请教。盼复。
公司近期组织架构调整,原来一个部门在两地办公(南区和西区,相距20公里),现在需要合并到一起办公。但员工以办公地点远,不愿意搬,并要求公司进行协商离职给予离职补偿。
劳动合同中签署的办公地点是整个城市,在本市内调整办公地点,应该不违反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愿意给予离职补偿,作为HR,应该怎么办?
liuyiemliy 2016-08-26 15:09 回复 赞(0) 5楼
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同意到新地点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