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老板挖一个技术总监,这个人是江苏的,我们单位在河北。这名员工工作地点也在江苏,但是员工不愿意在河北这边上保险,要自己上。但是企业还要他。作为人力资源部门该怎么操作呢。
我个人操作如下:签订劳动合同,补充一份协议。说明不上保险原因,公司承担保险部分随工资发放了。这个协议有效吗?
定期让这个员工提供自己缴纳保险凭证。希望大家给个建议
Catherine630 2016-09-01 13:44 回复 赞(0) 9楼
火舞N 2016-08-31 17:45 回复 赞(0) 6楼
劳动法规定,社保的缴纳是强制的,这里所谓的强制,是指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同时员工也必须配合缴纳,社保缴纳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既然如此,员工提供不缴纳证明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而大部分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还依然要求员工书写,这样做的现实意义就是给员工以威慑,对于非恶意的员工是有效的;那对于恶意员工,在未来的某个时间要求企业对社保进行补缴,这时企业是需要配合补缴的,但因时间原因造成的社保补缴基数差额可由员工自行承担,这样说来,企业其实是没有实际经济损害的。
最后如果企业本身就不想给员工缴纳社保,而通过强制要求员工书写申请证明的手段想要规避劳动风险的话,没有意义,只能说此地无银,得不偿失。
LZ所说的情况,属于双方协商,可以操作,但需要注意,缴纳主体一定是你们公司,你们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江苏人才机构进行社保缴纳(如果是人才机构的话需要有委托合同),这样就能在法律层面全面规避,不会影响劳动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