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残疾人,某公司系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2008年5月,某公司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借用张某残疾证,并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26日至2009年5月25日,2009年5月26日,双方续订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25日。某公司未给张某安排实际工作岗位,张某也未实际上岗工作,某公司只是使用张某的残疾证办理相关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并每月发放给张某240元生活补助金,直至2014年5月。某公司为张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2014年5月,合同到期终止,某公司不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最低工资差额59380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8280元。张某与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