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本来就是一个换频率最快的职位,因为技术要求不高,招聘也容易招得到,不知道有些公司是否带着试用期成本低的想法,总是不把前台转正,永远不会过试用期,辞退方式千奇百怪而且没有原因。
A做过几个公司的前台行政,不管如何努力,每次都是脱离不了这个试用期的命运,领导对行政的要求高,薪资低,做事严格,稍有差池就要辞退。其中有个公司辞退理由是公司资金不足,没有赔偿,A便被辞退了...
后来A换了别的公司。
一日早上,人事无端端跑来呵斥A,就为了芝麻绿豆的事情,然后A向他解释,解释无用,两人起了争吵,之后,他写了多封邮件给各部门的老大和领导,要开除A。。。。。
因吵架开除,不知道这样的辞退是否合法?
还在试用期内,开除不给于任何经济赔偿,这样又是否合法?
根据以下条例,A是否犯了其中,让人事有机会辞退A?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