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因发展需要,外部聘请了一位副总,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因该副总自己有多家公司且与我司领导关系亲密,故口头约定以顾问形式,每周到公司1-2次主导部门工作:
合同约定16-18年每一年必须达成的销售目标以及超额完成目标的额外奖金,但未约定达不成目标如何处理;
合同约定年薪50W(第一月先发25W,另25W分12月平均发放);
合同未约定劳动时间;
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几种情形,包括不请假擅自脱岗3日,不服从公司安排等。
因现在部门拓展非常缓慢,今年销售目标完成不足10%,且副总每月才到公司一次(大半天左右时间),新上任的总经理决意不再留用他,我也是新来的人资,请问:如果以会议形式先对他提出要求(如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一个月左右时间再无改善公司辞退的话是否需要补偿?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6-10-17 09:52 回复 赞(0) 6楼
解决这样的事情,不要第一时间利用劳动合同法去解决,副总这样的大咖,你们之所以肯花50万聘请,就一定有他的原因,或者是他的资源,或者是他的能力,或者是你们前任总经理的嫡系,老板也不是傻子。
销售不好,可能有多种原因,或者整体市场萎靡,或者产品不好,或者销售策略有问题,或者费用支持不够等等,不一定是副总的原因,当然换他更可能是因为总经理是新上任的,这种神仙打架的事情,我们一般的小员就不要参与过多,也许水很深,让我们干什么就干什么就OK。
所以这样事情的解决,老板出面或者原来的总经理出面等,或者现在的总经理出面和副总谈谈,不能合作还是朋友,毕竟都是一个圈里的人,这样能够更快更彻底解决问题。
如果非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就要从合同性质入手,将其认定为顾问关系(劳务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就不存在补偿金、违法解除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