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三茅的一名学员,在薪酬核算的实际操作中遇到了这样的一个问题。公司的休假是按照国家的规定来的,双休而且每个法定节假日国家怎么放,我们也怎么放。但是在今年十月一日七天假以后,有个员工工作了6天,请了两天半假以后就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并于当天给她办理完了所有离职手续。然后在给他核算工资的时候,争议也就来了。 按照考勤来说,应出勤6天,实际出勤了3.5天,其工资核算的公式是:基本工资/21.75 *3.5 然而在工资发放之后,他电话提出工资核算的不对,不应该是这样核算的,因为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假日,所以必须也应该算工资的,那么他的实际出勤天数应该是3.5天+3天=6.5天,这样一来他本人的工资核算的公式就成为基本工资/21.75 *6.5 为此我查询了网上的相关资料,但是说的都比较有争议。因此只好麻烦老班来帮我解决这个问题。他本人的工资应该是按照哪一种公式计算才是合理的?
烦请解答一下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