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可笑: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没有问题,但需要保证的前提是,第二份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第一家公司同意,并且不影响第一家公司的工作为前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们这位老师在学校有公职,自己又开公司的,如果学校认可,或者是学校也是出资方的咋办都行,如果是自己个人的买卖,那也没有必要再签一个合同。这样算不算仔细回答,以后还请继续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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